现代世界史_第9章 法国革命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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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章 法国革命 (第28/37页)

教会看作是公共权力的一种形式,其本身应从属於国家主权。他们坦率地说,穷人需要教会,如果要让他们尊重有钱人的财产的话。总之,剥夺教会的收入之後,他们为使教会维持下去不得不提供必需的一切。议会为学校制订了许多由国家主办的慷慨而民主的教育规划,尽管在当时困难的条件下很少得以实现。在 1790 年《教士公民法》中,为教士制订了新的规划。

    ??《教士公民法》这一文件大大有利於建立法国国教。根据文件条文,教区的教士和主教应选举产生,主教由挑选重要官员的那同样五万名选举人选举产生。新教徒、犹太教徒和不可知论者,只要根据公民身份和财产资格就能合法地参加选举。取消大主教区,重新划定现有各主教区的管辖区。主教区的数目从一百三十多减为八十三,致使每一主教区都与每个郡处於同一管界内。只允许主教将自己的晋级通知教皇,不准在职主教承认教皇的任何权力,而且未经政府允许,教皇的函件或敕令不得在法国印行或实施。全体教士从国家领取工资,主教的平均收入实际上有所降低,教区教士的收入实际上提高了。挂名闲职、身兼数职,以及教会支持的养活贵族家庭的种种其他陋习一概被废除。与此同时制宪议会也禁止宗教宣誓,并解散了所有的修道院。

    ??上述措施中,有一些基本上不会引起新的惊恐,因为革命前法国主教已由国王的民事当局所指派,并经教皇批准,以文件形式传达到法国。按照旧的“法国天主教会自由”的精神,法国主教传统上对教皇在法国的权力是存有戒心的。当时许多主教乐於接受像《教士公民法》这样的东西,但条件是要经他们认可。制宪议会拒绝在管辖法国教会方面作出那麽多让步,而倒要求教皇,希望能借助梵蒂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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