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姓窃明_第518章 内阁大臣(第二更!今天万字!新书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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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18章 内阁大臣(第二更!今天万字!新书 (第4/9页)

经问世五十年了,就是成文条例的形式,朱树人还从牛顿那儿借到过一套原本的读过,还在记忆中跟後世的法典做出了比对。

    而《垄断法》和後来的英国《专利法》相比,几个最重要的差别点,就在於如今的《垄断法》,对於技术保护的有效期,似乎并不是20年,还可以更久,

    而且是跟後世《着作权法》一类的法律类似,可以保护发明人终生,只要发明的人还活着,他就能一直独占该项技术。换言之,如果一个人发明出某项技术时特别年轻,後续命还很长,远远超过20年,那他就赚到了,他们多吃很多年独食,至少吃到他死。

    (注:但是英国历史上,17世纪晚期到18世纪早期,也因为这种制度,出现过很多发明了牛逼技术的工匠,因为怀璧其罪,经常保护满20年後还赖着不死,最後就莫名其妙死了。英国人後来估计也考虑到这层因素,才在《专利法》颁布时,不管发明人活多久,都统一保护二十年。

    相比之下,《着作权法》保护着作人终生加死後50年,就没那麽大道德风险,毕竟着作权早期是针对文艺作品的,没那麽大经济利益。不会有人为了想要早几年请天下人免费白漂看金庸武侠小说,就嫌金庸命太长把他嘎了。)

    而除了保护期限外,1624年《垄断法》和後来《专利法》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在於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公开程度的要求,有相当大的程度不同。

    後世《专利法》是要求“充分公开”的,就是确保保护到期後别人能山寨逆向你的发明。但1624年《垄断法》要求还没那麽高,只要你能造出样品,当众演示你们实现设计指标和功能,那麽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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