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盗墓被直播了_第205章 5等户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205章 5等户 (第4/4页)

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也体现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轻的精神。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 封建国家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地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赋役(见职役)。

    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

    金元两代也继承了这一制度。金世宗大定年间(1161~1189)﹐遣使验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户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户﹐或九等户。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於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

    灭南宋後又推行於南方。科差﹑杂泛差役﹑和买﹑和雇等均按户等承担。签充军﹑站户亦以户等为依据。但元朝户籍制度混乱﹐没有定期的户籍登记和调整户等的规定。户等名不副实。

    元朝末年﹐户等制名存实亡。

    明朝﹐户等仍是各地编发徭役的依据﹐但明政府对户等的划分及调整始终没有统一的规定。随着徭役负担逐渐向土地转移﹐户等制亦渐趋消亡。

    Ps:宋朝户籍的特点:

    1、宋代,户籍已不再区分良民、贱民,而是根据居住在城市或乡村,将人们划分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最早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2、宋代还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根据财产多寡,将主户划为不同等级。

    3、宋代立国之始便承认土地私有,允许产权流动,辛勤劳作、积累田产後升为上等户并非不可能。“贫富无定势”,是宋代社会的一个特点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