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六十一章 极品间谍 (第4/9页)
:国际私人军事保安组织(SCGInternationalRisk)。1990年的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将动词“间谍”下了一个定议,意为:“收集、传送或泄漏关於国防的情报”。 ??情报人员,即间谍,也就是专门被雇来做这种事的人。他代表军队、警察或情报机构里面其中一员。他们专门去收集、融合和分析取回来的情报,以方便给政府提供对策。大体来说,情报人员往往会潜入对方的国家,然後收集和运行情报。这就成为了他们自己国家的间谍。人们称这类间谍为“鼹鼠”(mole)或“投诚者”(defector)。 ??根据工作目的地不同,间谍大致分为军事间谍和工业间谍(或称商业间谍)。有时间谍为敌对双方同时服务,称为“双料间谍”,又称“双面间谍”。 ??军事间谍 ??(依据《日内瓦公约》对间谍的解释) ??一、尽管有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规定,在从事间谍行为时落於敌方权力下的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任何人员,不应享受战俘身份的权利,而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二、在敌方控制领土内为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的该方武装部队人员,如果在行事时穿着武装部队的制服,即不视为从事间谍行为。 ??三、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如果是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而在该领土内为其所依附的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具有军事价值的情报,除其通过虚假行为或故意以秘密方式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外,即不应视为从事间谍行为。而且,这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