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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犯错 (第2/2页)
已经落座,并按照该有的程序,询问当事人的情况等,之後便正式开庭了。 原告S公司请的律师,也是业内知名的陈军律师,陆晨阳跟他打过交道,算是有一面之交的朋友,两人相视一笑。 但在法庭上,即便是朋友,为了各自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会针锋相对。 待原告律师陈述案情和诉求之後,陆晨阳也发表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首先,针对原告提出的,我方当事人自研的游戏[荒野崛起],与其开发的游戏[拾荒之旅]存在雷同的情况,我方不予认可。因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两款游戏存在较大程度的相似。不管是从游戏界面、素材、人物形象以及游戏的玩法、装备来看,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我方当事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其次,原告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在S公司任职的时候,其员工手册有不能建立公司的规定,即便有这种概括性的规定,也没有与我方当事人形成协商确认。” …… “最後,我方当事人离开S公司的主要原因是,S公司进行业务调整,於是要裁减人员,所以才给了我方当事人一定的赔偿金。这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我方当事人没有理由退还该笔费用。” 陆晨阳的观点、思路非常的清晰,说出来的每一点都很有说服力的,即便答辩材料被张笛忘记带来,但是陆晨阳明显早已把这些熟透於心。 张笛自愧不如,要做到陆晨阳这种程度,自己还有很多要学习的地方,比如做到遇事冷静、有条不紊,即便出现异常状况,也能灵敏应对。 当然,张笛有些自责,有些难堪,忐忑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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