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北宋未年_第45章婚姻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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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章婚姻 (第3/3页)

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从古到今都是一种自然关系。更是一种社会关系。它不是男女之间自然而然所产生的关系,而是在特定行为规范的制约下建立在自然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婚姻的参与者是夫妻双方,以夫妻为核心的婚姻靠的是两人的感情并不是靠血缘关系来维持。由於感情远远没有血缘关系那麽稳定,所以婚姻中经常会出现融洽与不和的情况。

    古代的婚姻也许由於父母之命或是政治、阶级需要,加上古代女子没有地位可能会产生一些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尽管如此。古代婚姻由於受这种客观条件的束缚没有现代的自由,不能因为爱慕就结婚。也不能因为夫妻之间没有感情而离婚。现代婚姻因为男女平等这一观念的日益深入,表现出了比古代婚姻高更大的自由性。然而正是由於现代婚姻比较自由。也出现了农民工临时夫妻的这种现象。临时夫妻虽然表面上看是由於农民工的生理需求或是没有归属感而形成的,实际上是现代婚姻自由的一个消极体现。在没有和原配离婚的情况下又找到临时的人来代替原配的位置,不仅是对於自己家庭的不负责,而且有可能破坏对方家庭。

    现代婚姻自由的背後也许是对古代婚姻的不赞同.虽然婚姻是需要自由,但是也不能违背当初结婚的初衷。严肃地对待婚姻,不能不对社会和家庭负责任。一味地追求个人自由.而应该在古代婚姻约束的基础上开启一扇自由的窗户.让婚姻合情合法并且可以秉承古代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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