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金融帝国_第九十七章 法庭辩论(一)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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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章 法庭辩论(一) (第1/3页)

    ??“根据《华夏国民事诉讼法》第20、21、22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4、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要求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申请回避?”

    ??中央产业银行代理律师王朝阳回答道:“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圣约翰公司的代理律师也答道:“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点了点头,继续宣布道:“双方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本案合议庭正式组成。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王朝阳站起身来,开始进行陈述,“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特陈述我方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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